規劃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規劃工程設計活動,提高規劃工程設計質量,保障規劃工程設計安全,促進規劃工程設計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規劃工程設計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本辦法所稱的規劃工程設計包括但不限于城鄉規劃、建筑、交通、水利、電力、通信等領域的規劃設計。
第三條 規劃工程設計資質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鼓勵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分類
第四條 規劃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分類如下:
(一)甲級資質:具備承擔大型復雜工程項目的設計能力。
(二)乙級資質:具備承擔中型工程項目的設計能力。
(三)丙級資質:具備承擔小型工程項目的設計能力。
第五條 根據不同專業領域,規劃工程設計資質進一步細分為若干類別。具體類別由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規劃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有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七條 申請規劃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后報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等級和類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劃設計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持有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證書載明的范圍開展規劃設計活動,并接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持證單位應定期向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規劃設計業務開展情況以及技術力量變動情況等信息。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并向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國家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單位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同時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及時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規劃設計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