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自治區”)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障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內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申請、變更、延續、撤銷等管理工作。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條件、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譽,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勞務分包資質三類。具體類別及等級按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標準執行。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七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技術評審。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評議。評審結果作為審批依據之一。
第九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評審結果作出準予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審批結果。公示期滿無異議后,向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相應等級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條 建筑業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后,應在其辦公場所顯著位置懸掛,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在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可以承攬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工程建設項目。超出許可范圍承接工程項目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市場巡查和專項檢查活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及時依法處理并向社會公開曝光。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和個人,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資質證書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