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三級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企業的資質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企業。
第三條 建設工程三級資質是指企業在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時應具備的較低級別資質。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三級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三級資質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建設工程三級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
(四)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業績;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身份證復印件;
(四)技術裝備清單及購置發票復印件;
(五)近五年內完成的工程業績證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建設工程三級資質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在資質有效期內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并提交年度檢查報告。
第九條 企業在取得建設工程三級資質后,可以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相符的工程項目的施工活動。企業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攬業務。
第十條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需要繼承原資質條件的,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承攬業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三級資質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涂改或者轉讓建設工程三級資質證書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建設工程三級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