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加強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工程招標代理資質。
第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
(三)有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所需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甲級:具備與大型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管理能力,能夠承擔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二)乙級:具備與中型工程項目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和管理能力,能夠承擔中型及以下規模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
(三)暫定級:新設立或剛剛獲得資質的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只能承擔小型項目或特定類型的項目。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企業章程;
(四)辦公場所證明文件;
(五)技術裝備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文件;
(六)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組織機構設置及內部管理制度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等級的《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原發證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工作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上年度承接項目情況及業績總結;
(二)人員變動情況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情況;
(三)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及改進措施;
(四)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九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一)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
(二)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發生變化的;
(三)組織結構或者內部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調整的。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證書》。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
(二)暫停其從事相關業務活動,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吊銷其《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未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