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建筑資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市場的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筑企業素質,保障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蘇州市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蘇州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建筑資質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筑活動。資質證書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類別。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裝備;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向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主要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及相應資格證書復印件;
(七)企業主要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及相應資格證書復印件;
(八)企業主要機械設備的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
(九)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文件。
第七條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 建筑企業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未按規定進行年檢或者年檢不合格的企業,不得繼續從事相關建筑活動。
第九條 建筑企業在取得資質證書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變更手續:
(一)企業名稱、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
(二)注冊資本或者股東發生變化的;
(三)企業技術負責人或者主要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
第十條 建筑企業在取得資質證書后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注銷手續:
(一)依法終止的;
(二)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資質證書的。
第十一條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取得資質證書企業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企業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企業和個人,由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