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總承包資質管理辦法較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程總承包活動,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安全和質量,促進工程總承包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總承包活動的企業。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項目全過程的承包活動,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等。
第三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工程總承包活動。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技術力量;
(三)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實力;
(四)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業績;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五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專業資質:
(一)設計資質: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
(二)施工資質:具有相應施工資質;
(三)其他專業資質:根據項目需要具備其他相關專業資質。
第六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項目管理能力,能夠對項目的進度、質量、安全等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四)企業主要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主要業績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 對于準予許可的企業,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于不予許可的企業,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的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企業可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取得相應資質后,應保持其技術力量、資金實力、業績等方面的持續改進和提升。對于不再符合相應條件的企業,原發證機關有權撤銷其相應資質。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進度;并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項目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工程總承包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