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護作業管理,規范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資質條件和行為,確保公路養護質量,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資質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日常保養、小修保養、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養護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具備與所從事的養護作業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資金;
(三)建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社會信譽。
第五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和資格證書,具體要求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并保持其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并承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八條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并進行初步審查。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進行現場核查和技術評審,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
第九條 經審查合格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養護作業市場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于存在嚴重違法行為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企業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并將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
第十二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其資質證書: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二)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法人資格證書;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時,有權向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