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保障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管理。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具體分類標準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等材料;
(四)技術裝備和設施清單及相應的購置發票等材料;
(五)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文件等材料。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單位的技術能力、服務質量、市場行為等方面的監督檢查,并建立信用評價機制。
第十一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發生名稱變更、地址變更或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時,應在變更后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再符合相應等級要求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由發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直至撤銷其相應等級資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后,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