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亭區建筑資質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亭區建筑企業的資質管理,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山亭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山亭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等各類建筑企業。
第三條 山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資質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建筑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五條 建筑資質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如下:
1. 企業向山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 山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3. 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入現場核查階段。
4. 現場核查合格后,進入專家評審階段。
5. 經專家評審合格的企業,由山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六條 建筑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前需重新申請換證。
第三章 資質變更與注銷
第七條 企業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山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1. 企業法人資格終止;
2. 資質證書被依法撤銷或撤回;
3. 其他需要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 費用管理
第九條 山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建筑資質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1. 資質申請費:用于支付審核、核查等費用。
2. 年檢費:用于年度檢查和監督工作。
3. 換證費:用于換發新資質證書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 收取的費用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財政部門的規定,并公開透明地使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山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一條 山亭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企業的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對于偽造或涂改資質證書的行為,將依法予以沒收,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