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拌混凝土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管理,規范預拌混凝土企業的生產行為,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促進預拌混凝土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等組分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攪拌、運輸等工藝制成的建筑用商品混凝土。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企業申請預拌混凝土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二)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場所;
(三)擁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五)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規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企業申請資質時,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生產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五)環保和安全生產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批準,并頒發《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核準的生產能力進行生產,并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企業應當定期進行產品質量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減少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排放。企業應當定期進行環境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企業應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處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資質條件保持情況;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等。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給予警告或者罰款處罰;
(三)情節嚴重的,吊銷《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
具體處罰措施由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預拌混凝土行業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