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公路企業資質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藏自治區公路建設市場秩序,加強公路企業資質管理,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西藏自治區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企業資質認定與管理。
第三條 西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全區公路企業資質的認定、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申請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譽。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標準
第五條 公路企業資質分為設計、施工、監理三類。具體分類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施工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個等級;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
第七條 申請不同等級的資質,需滿足相應的技術力量、業績要求及管理制度等條件。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企業申請公路工程相關資質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資質申請表;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4. 近三年主要業績證明材料;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第九條 西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頒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延續與變更
第十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企業應向交通運輸廳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在有效期內,若企業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向交通運輸廳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企業因合并或分立需變更資質時,按新設立企業的標準重新申請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西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定期對取得資質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計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如有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西藏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