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文物勘察設計活動,保護和傳承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文物勘察設計活動的單位及其相關資質管理。
第三條 文物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和使用資質證書。
第二章 資質條件與分類
第四條 文物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設備;
(三)有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文物勘察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分類標準由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文物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并按照要求參加評審。
第七條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報送國家文物主管部門進行復審。
第八條 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作出是否授予資質的決定。
第四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文物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開展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勘察設計業務。
第十條 國家文物主管部門及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取得資質的單位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確保其持續符合資質條件要求。
第十一條 對于不再符合資質條件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由相應級別的文物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降低或撤銷其資質等級等措施。
第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舉報有關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接到舉報后,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