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涉密資質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建筑工程項目的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建筑工程項目的單位及其相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工程涉密資質是指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建筑工程項目的單位應當具備的相應技術、管理能力和保密條件。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建筑工程涉密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健全的保密制度和保密設施;
(四)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企業技術能力、管理水平證明材料;
(四)保密制度和保密設施情況說明;
(五)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證明材料。
第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初審意見后,應當在六十日內完成審批。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建筑工程涉密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取得建筑工程涉密資質的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建立健全內部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設施;
(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保密教育和培訓;
(四)定期進行保密自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取得建筑工程涉密資質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建筑工程涉密資質證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取得建筑工程涉密資質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建筑工程涉密資質證書》:
(一)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內部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設施;
(二)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和培訓;
(三)未按規定進行保密自查和整改工作;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