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消防資質管理辦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了加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規范其從業行為,保障社會公共消防安全,特制定《一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一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條件、申請程序、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一、資質條件
申請一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或者合伙企業,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 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3. 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的技術設備。
4. 擁有與申請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注冊消防工程師不少于6人。
5. 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二、申請程序
1. 申請單位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
2.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3. 獲得許可的一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三、監督管理
1.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獲得許可的一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監督檢查。
2. 一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監督抽查。
3. 一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關資料。
四、法律責任
1. 對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消防安全評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 對取得資質的一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3. 對出具虛假報告或者存在重大疏漏的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以上是《一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各級公安部門應嚴格依照該辦法加強對一級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的監管力度,確保服務質量與水平不斷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