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工圖資質審查權限管理規定
為加強云南省建筑市場管理,規范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確保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一)本規定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權限管理。
(二)本規定所稱的施工圖資質審查,是指對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提交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技術性審查,確保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規范及政策要求的過程。
二、審查機構與職責
(一)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施工圖資質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二)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轄區內施工圖資質審查的具體實施工作,并接受省住建廳的指導和監督。
(三)各州市可依據實際需要設立或指定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第三方機構作為具體審查單位,承擔施工圖資質審查任務。
三、審查范圍與內容
(一)所有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均需進行施工圖資質審查。
(二)審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結構安全性;消防安全;抗震設防;節能措施等。
四、申請與受理
(一)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在完成初步設計后向當地住建局或指定的第三方機構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申請資質審查。
(二)受理單位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決定是否受理。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項目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審查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單位應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性審查工作。對于復雜項目可適當延長時限但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二)對于通過技術性審查的設計文件,受理單位應出具書面意見;未通過者需提出整改意見,并明確整改期限。
六、監督管理與處罰
(一)省住建廳將定期組織對各州市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二)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等措施。構成犯罪行為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的條款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