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二級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企業資質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二級資質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二級資質是指企業具備承擔中型工程項目的施工能力。取得建筑二級資質的企業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攬中型以下規模的建筑工程。
第四條 建筑企業申請二級資質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和業績條件。
第二章 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建筑二級資質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 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職稱證書;
4. 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職稱證書;
5. 近三年完成的工程項目清單及證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合格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批準,并頒發《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取得建筑二級資質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進行施工活動,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施工現場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條 企業應當定期參加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技術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十一條 建筑二級資質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企業可以申請延續。延續程序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企業在資質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或注銷申請:
1. 企業名稱、地址等信息發生變化;
2. 企業合并或分立;
3. 企業破產或解散;
4. 其他需要變更或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取得建筑二級資質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工程項目的實施情況等。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行為,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于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行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建筑二級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