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5年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測繪資質管理,提高測繪地理信息質量,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的資質管理。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活動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三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證書載明的專業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租借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金;
(三)有與申請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申請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五)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地圖審核、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資質時,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和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復印件;
(五)技術裝備清單及購置發票復印件;
(六)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評審結束后,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九條 測繪單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測繪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第三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專業范圍開展業務,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要求。
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體系,并定期進行自查自糾;同時接受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對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行為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年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