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建筑業資質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寧夏回族自治區(以下簡稱“自治區”)建筑市場的管理,規范建筑業企業的資質認定,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其資質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下簡稱“自治區住建廳”)負責全區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各序列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分為不同等級。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和業績等條件,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六條 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向自治區住建廳或者其委托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七條 自治區住建廳或者其委托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于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對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三章 審查與認定
第八條 自治區住建廳或者其委托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的技術能力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注冊資本、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配置情況以及以往工程業績等。
第九條 經評審合格的企業,由自治區住建廳或者其委托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審批結果。
第十條 對于準予許可的企業,自治區住建廳或其委托單位將頒發相應等級和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對于不予許可的企業,則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自治區住建廳及各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已取得資質證書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活動,確保其持續滿足法定條件和標準要求。
第十二條 已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若發生名稱變更、地址變更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若發生法人代表變更等重大事項變動時,則需重新申請相應級別的資質認定。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條款追究法律責任,并視情節輕重采取警告、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