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結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結構施工市場秩序,加強建筑結構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結構施工的企業及其資質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結構施工企業是指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其他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主體結構施工的企業。
第四條 建筑結構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分類
第五條 建筑結構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具體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六條 建筑結構施工企業的資質按照專業類別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電工程等。具體分類標準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建筑結構施工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批建筑結構施工企業的資質申請。具體審批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筑結構施工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并在經營場所公示其資質證書編號和有效期。
第四章 資質延續與變更
第十條 建筑結構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企業可以申請延續。延續申請的條件和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建筑結構施工企業發生名稱變更、地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事項時,應當及時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具體變更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建筑結構施工企業發生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依法辦理相應的資質證書注銷或者重新申請手續。具體注銷或者重新申請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建筑結構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結構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權對建筑結構施工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具體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建筑結構施工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