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專業分包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專業分包市場的秩序,確保工程質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筑專業分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建筑專業分包是指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單位的行為。
第二章 分包資質管理
第四條 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分包單位的專業承包資質等級應當與所承擔的專業工程相適應。
第五條 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并定期進行年檢。
第六條 分包單位在申請專業承包資質時,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對于提供虛假材料的單位,將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三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七條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圍、質量要求、工期、安全責任、付款方式等。
第八條 分包合同簽訂后,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合同副本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于未按規定報送備案的合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不予受理該工程的質量監督申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專業分包市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建筑專業分包市場進行專項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未取得相應資質而從事建筑專業分包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取締,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建筑專業分包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