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資質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企業的技術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障工程安全,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企業及其技術管理工作。本規定所稱的建筑企業是指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路工程等各類工程建設的企業。
第三條 建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管理體系,明確技術管理職責和權限,確保技術管理工作的有效實施。
第二章 技術管理體系
第四條 建筑企業應當建立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技術管理體系,明確項目經理在項目中的技術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五條 建筑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技術管理部門或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項目的總體技術管理工作。
第六條 技術管理部門或專職技術人員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要求,制定相應的技術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技術管理內容
第七條 技術管理部門或專職技術人員應當對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等各個環節進行全程跟蹤和技術指導。
第八條 技術管理部門或專職技術人員應當參與項目的前期策劃和技術準備工作,包括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等。
第九條 技術管理部門或專職技術人員應當對項目的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和技術指導,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
第十條 技術管理部門或專職技術人員應當參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技術總結工作,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技術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建筑企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教育工作,提高其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素質。
第十二條 建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確保技術資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條 建筑企業應當積極參與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活動,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建筑企業和相關人員將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法律責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