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資質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公司的經營行為,明確公司內部管理架構,確保公司的合法經營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本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
第三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注冊地址:(具體地址)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具體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具體金額)
第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提供優質服務,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股東會是公司的較高權力機構;董事會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和經理層的工作;經理層負責日常經營管理。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4.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5.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6. 修改公司章程;
7.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董事會由(具體人數)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監事會由(具體人數)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董事、出色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出色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 當董事、出色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出色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出色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經理層由總經理及其他出色管理人員組成。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應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并在有效期內保持資質證書的有效性。
第十五條 申請資質升級或增項時,需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提交完整資料,并通過相關部門審批后方可獲得新的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 保持良好業績記錄以維持現有資質等級。若因業績不佳導致資質降級或被取消,則需及時采取措施提升企業實力并重新申請相應資質。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八條 定期編制財務報表并向股東匯報經營狀況;每年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及法規執行;如遇與現行法律相抵觸之處,則以現行法律為準進行修訂或廢止相應條款。
第二十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