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查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監管,保障地質勘查活動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地質勘查是指為查明和評價地質環境、資源和災害等進行的調查、研究和測試等活動。
第三條 地質勘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地質勘查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五條 地質勘查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所申請的資質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有與所申請的資質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裝備;
(四)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管理體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地質勘查單位申請甲級、乙級、丙級資質,應當分別滿足以下條件:
(一)甲級:具備出色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技術裝備符合甲級標準;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管理體系完善。
(二)乙級:具備出色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技術裝備符合乙級標準;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管理體系較為完善。
(三)丙級: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技術裝備符合丙級標準;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管理體系基本完善。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地質勘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轉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第九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合格后,頒發相應級別的資質證書。
第十條 地質勘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與其資質等級相對應的地質勘查活動。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延續
第十一條 地質勘查單位需要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時,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地質勘查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時,應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原發證機關在接到延續申請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延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續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省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查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地質勘查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