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筑資質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建筑企業的競爭力,促進云南省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細則適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各類建筑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細則所稱的建筑資質是指企業依法取得的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資格證明,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條件之一。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云南省建筑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勞務分包資質三大類。具體分類標準按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申請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
3. 擁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4. 近三年內完成過相應規模的建筑工程業績;
5. 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申請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
3. 擁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
4. 近三年內完成過相應規模的專業工程業績;
5. 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相應的注冊資本金;
3. 擁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隊伍;
4. 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三章 資質評審與管理
第八條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企業的資質評審工作。評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里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九條 企業申請建筑資質時,需向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相關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企業章程復印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第十條 資質評審結果將在官方網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相應級別的建筑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建筑企業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經營活動,并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企業,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建筑企業應當每年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對于未按時報送資料的企業,將給予警告直至取消其相應級別的建筑資質證書。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建筑企業的日常監管力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個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名單中。
第十四條 對于偽造或涂改建筑資質證書的行為,將依法予以嚴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細則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細則為準。解釋權歸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