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設計資質行政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資質管理,規范人防工程設計市場秩序,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防工程設計活動的單位及其相關資質管理。
第三條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甲級資質由國務院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乙級和丙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四條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技術裝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 人防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相應規模的人防工程設計任務。禁止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接設計任務。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相應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 資質申請表;
2. 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技術負責人及相關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4. 技術裝備清單;
5. 近三年完成的代表性人防工程設計項目一覽表及證明材料;
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三章 資質監督管理
第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單位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1. 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 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3. 設計文件是否真實反映實際情況;
4. 是否存在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接設計任務的行為;
5. 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對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對取得人防工程設計資質單位的技術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提高其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對于考核不合格的技術人員,不得繼續從事相關工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1. 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接設計任務;
2. 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防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3. 未按規定進行定期培訓和考核的技術人員繼續從事相關工作;
4. 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人防工程設計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