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消防資質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陜西省內的消防資質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總則
1. 本規定適用于陜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涉及消防資質管理的單位和個人。
2. 消防資質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維護保養等單位的資質管理。
3. 本規定旨在規范消防資質申請、審批、變更、延續及監督管理程序,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二、資質申請與審批
1. 申請消防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設施,并符合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2. 申請單位或個人需向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3. 消防救援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資質變更與延續
1. 消防資質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2. 在有效期內發生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時,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3. 對于未按期辦理延續手續或不符合延續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其相應資質將被注銷。
四、監督管理
1.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轄區內取得消防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2. 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按照批準范圍開展業務活動;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定期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等。
3. 對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五、法律責任
1.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消防資質的行為,一經查實將依法撤銷其相應資格,并處以罰款。
2. 對于未取得合法資質擅自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行為,將依法予以取締,并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3.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規定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1.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2.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陜西省應急管理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