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電梯安裝資質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西藏自治區電梯安裝市場,確保電梯安裝質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西藏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安裝活動的單位及其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區電梯安裝資質的認定、管理和監督工作。各市(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裝單位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
(二)擁有與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備與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技術條件;
(四)建立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
(五)近三年內無重大安全事故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電梯安裝資質的單位應當向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名單及其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設備、設施和技術條件證明材料;
(五)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近三年內無重大安全事故記錄的證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資質認定程序
第六條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對于符合申請條件且提交材料齊全的單位,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評審組由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其中至少2名為具有出色職稱的技術專家。
第八條 評審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對申請單位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意見。評審意見應當包括對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資質條件的意見以及具體理由。
第九條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評審意見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西藏自治區電梯安裝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已取得《西藏自治區電梯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電梯安裝活動,并接受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西藏自治區電梯安裝許可證》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并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案件。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