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河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北省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的測繪活動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三條 河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測繪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五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申請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設施條件;申請乙級及以下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七條 經審查合格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測繪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在其核定的專業范圍內開展相應等級的測繪業務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
第九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后,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于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或接到舉報后查實的問題,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依法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河北地區測繪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