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資質承包條例較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的資質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申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審批、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工程業績等條件。
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二)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裝備;
(三)近五年內完成過至少兩項單項合同額超過5000萬元的建筑工程;
(四)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2人;
(五)具有與承包工程范圍相適應的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
(六)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復印件;
(三)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復印件;
(四)企業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工程項目一覽表及證明材料復印件;
(五)企業注冊建造師證書復印件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企業技術工人證書復印件;
(七)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企業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由其進行初審。
第九條 初審合格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報送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復審。
第十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的監督檢查,確保其持續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第十三條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開展經營活動,并接受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時,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其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管理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