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企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程勘察企業資質管理,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勘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工程勘察企業資質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分類
第四條 工程勘察企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分類如下:
1. 甲級: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承擔復雜、大型的工程勘察項目。
2. 乙級:具有一定的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能夠承擔中型的工程勘察項目。
3. 丙級:具有基本的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能夠承擔小型的工程勘察項目。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工程勘察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3. 具有符合規定要求的技術裝備;
4. 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
5. 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事故或不良行為記錄。
第六條 申請甲級資質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 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
2. 具有出色工程師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3. 近三年內完成過至少兩個大型工程勘察項目。
第七條 申請乙級資質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 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2. 具有中級工程師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3. 近三年內完成過至少一個中型工程勘察項目。
第八條 申請丙級資質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 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2. 具有初級工程師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第九條 工程勘察企業資質審批程序如下:
1. 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組織專家評審;
3. 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根據評審結果作出審批決定,并將審批結果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延續
第十條 工程勘察企業發生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后三十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工程勘察企業需要延續資質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長三年;不予延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勘察企業的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對于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將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