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資質管理細則(廣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西區內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規范監理市場秩序,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廣西區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單位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工程監理單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并在有效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工程監理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條件,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第五條 工程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不同等級的資質標準和審批程序有所區別。
第六條 資質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不得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補正。
第七條 審批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予以批準,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資質等級承接相應的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和技術裝備投入,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審批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信息、業務開展情況、人員變動情況等。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加強對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延續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發生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事項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審批機關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延續;逾期未提出延續申請或不符合延續條件的,則需重新申請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將依據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與本細則不一致之處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