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制造安裝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電梯制造和安裝活動,確保電梯產品的質量和安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從事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及其相關活動的企業和單位。
第三條 國家對電梯制造和安裝實行資質管理制度。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方可進行電梯的制造和安裝活動。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申請電梯制造和安裝資質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與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三)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四)具備必要的生產設備和技術裝備;
(五)具備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六)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五條 申請不同等級的資質證書,企業應滿足相應等級的具體要求。具體要求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企業申請電梯制造和安裝資質時,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按照規定繳納申請費用。
第七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報送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進行復審。
第八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報送的企業進行復審,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則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九條 持有電梯制造和安裝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確保產品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可以申請換證。換證時需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相關材料,并通過審核后方可繼續使用原資質證書編號。
第十一條 持有電梯制造和安裝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定期參加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和技術培訓等活動,以保持其技術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被吊銷資質證書,并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