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勘察資質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工程要求,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自然條件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提供工程所需的地質資料和設計依據,并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的技術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資質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活動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相應的建設工程勘察活動。
第六條 建設工程勘察資質分為綜合類、專業類和勞務類三個序列。綜合類資質不分級別;專業類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勞務類資質不分級別。
第七條 申請綜合類和專業類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
(五)有符合規定的技術成果;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綜合類和專業類乙級及以下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勞務類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禁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單位應當在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攬業務。禁止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業務。禁止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禁止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業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的地質勘查工作,并對提供的地質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禁止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資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禁止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者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行為。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禁止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勘察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勘察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時,有權采取責令改正、罰款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建設工程勘察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