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裝修設計資質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淮安市建筑裝飾設計市場,促進建筑裝飾設計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建筑裝飾設計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淮安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淮安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裝飾設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裝飾設計是指為建筑物提供室內、外空間環境的設計服務。
第四條 淮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筑裝飾設計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建筑裝飾設計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
(四)有符合規定的技術和管理水平;
(五)有符合規定的設計業績。
第六條 申請建筑裝飾設計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淮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證書復印件;
(四)技術裝備清單及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五)技術管理制度文件;
(六)近三年內完成的項目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淮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建筑裝飾設計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建筑裝飾設計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建筑裝飾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接工程任務,并接受淮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建筑裝飾設計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 建筑裝飾設計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進行設計,并確保設計方案符合相關規范要求。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或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
第十一條 建筑裝飾設計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任務時,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中應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范圍、質量要求、工期、費用結算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設計單位和個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方案存在問題時,應及時向委托方提出修改建議,并按修改后的方案進行施工。如因設計方案問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造成損失的,由建筑設計單位或個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由淮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未取得《建筑裝飾設計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建筑裝飾設計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淮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營業執照或注銷其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對超越資質等級或者業務范圍承攬工程任務的設計單位或個人,由淮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建筑裝飾設計資質證書》或注銷其執業資格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建筑裝飾設計管理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