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單位資質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施工單位的資質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的施工單位。
第三條 建筑施工單位資質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科學評價與嚴格管理相結合,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分類
第四條 建筑施工單位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又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勞務分包資質不分等級。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其技術實力、管理水平及工程業績等情況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和類別。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建筑施工單位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技術裝備;
(五)有符合規定的企業信譽和業績;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建筑施工單位資質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復印件;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
(四)企業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及職稱證書復印件;
(五)企業財務狀況報告;
(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七)企業近三年主要工程業績證明材料;
(八)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建筑施工單位資質認定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專業承包一級及以上以及勞務分包一級資質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他資質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等級和類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延續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后,重新核發新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建筑施工單位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符合條件后,予以延續有效期五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施工單位資質的事中事后監管。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從業人員培訓教育,不斷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具體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