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文物施工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南省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規范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文物保護工程的施工資質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考古發掘等各類文物的保護與修復工程。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活動。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有與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3. 有與申請資質等級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4. 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措施;
5. 近三年內無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記錄。
第五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應向省文物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 資質申請表;
2. 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 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相應資格證書復印件;
4. 技術設備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5. 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措施文件;
6. 近三年無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證明材料。
第六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單位頒發相應的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等級劃分
第七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1. 甲級:具備承擔各類復雜程度較高的文物保護工程的能力。
2. 乙級:具備承擔一般復雜程度的文物保護工程的能力。
3. 丙級:具備承擔簡單復雜程度較低的文物保護工程的能力。
第八條 各類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由省文物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九條 文物保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所取得的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施工活動。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工程。
第十條 省文物行政部門定期對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其持續符合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對于不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將依法撤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對于獲得資質證書后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單位,省文物行政部門將依法撤銷其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偽造、涂改或轉讓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證書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物保護工程施工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時,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