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門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健康發展,保障測繪成果質量,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天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天門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天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本市測繪資質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二章 測繪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四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金;
(三)有與所申請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與所申請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保障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天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四)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聘用合同復印件;
(五)技術裝備清單及購置發票復印件;
(六)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保障措施文件。
第六條 天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測繪資質管理
第七條 持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證書載明的專業范圍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天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內向天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測繪資質證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由天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測繪資質證書》的,由天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令改正,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天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