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資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初審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分類標準和條件由國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3. 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具備相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5. 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申請乙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3. 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具備相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5. 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申請丙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3. 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4. 具備相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5. 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提交材料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省自然資源廳審批。省自然資源廳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評審,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并頒發相應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廳定期組織對全省范圍內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于偽造、涂改或者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的行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不按要求參加監督檢查或檢查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將依法吊銷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