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務資質備案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務市場的規范化管理,維護勞務市場的秩序,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浙江省勞務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勞務企業、勞務派遣機構以及個人勞務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勞務提供者”)的資質備案管理。
第三條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范圍內勞務資質備案制的統一管理,并指導各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章 勞務資質備案條件
第四條 勞務提供者申請資質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個體工商戶資格;
2. 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3. 依法取得相應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4. 配備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 建立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證體系;
6. 無不良信用記錄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
第五條 對于勞務派遣機構還應滿足以下額外條件:
1. 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金;
2. 建立健全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3. 能夠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社會保險服務。
第三章 勞務資質備案程序
第六條 勞務提供者需向所在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并承諾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第七條 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通過后,將相關信息錄入全省統一的勞務市場信息系統,并頒發《浙江省勞務資質備案證書》。
第八條 已經獲得備案證書的勞務提供者需要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年檢不合格或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的將被取消備案資格。
第九條 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可以進行續期申請。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勞務市場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對于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轉讓《浙江省勞務資質備案證書》的行為,將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備案資格。
第十二條 鼓勵社會各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給予適當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