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土地規劃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規劃管理,規范土地規劃市場秩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湖南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內從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以及相關技術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湖南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土地規劃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土地規劃資質的審核、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四條 土地規劃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具體分類標準如下:
(一)甲級:具備承擔全省范圍內各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乙級:具備承擔市(州)范圍內各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三)丙級:具備承擔縣(市、區)范圍內各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第五條 申請土地規劃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相應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
(四)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規劃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技術裝備清單及證明材料;
(五)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及信用記錄證明。
第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單位,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對于受理的申請單位,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意見。評審過程應當公開透明,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經評審合格后,由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頒發相應等級的土地規劃資質證書,并在官方網站上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持有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業務活動,并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業務執行情況;
(二)技術規范執行情況;
(三)人員配備情況;
(四)財務狀況等。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具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罰款、降低或取消資質等級等。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土地規劃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