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建筑業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山市建筑市場的管理,規范建筑企業的經營行為,提高建筑行業的整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中山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各類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本辦法所稱的建筑業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第三條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建筑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包括資質申請、變更、延續和撤銷等事項的審批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標準
第四條 中山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和勞務分包資質三個類別。具體分類及標準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四個等級;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等級;勞務分包資質不分等級。
第六條 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金、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業績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向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并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收到企業的申請后,應當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批準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則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可以申請延續。經審查合格后,可以延長有效期五年;如需重新核定,則按初次申請程序辦理。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撤銷
第十條 建筑業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撤銷已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二)超出核準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被撤銷資質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同一類別或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加強對建筑業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于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建筑業企業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條款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