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檔案的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
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檔案是指企業在申請、變更、延續資質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請材料、審查意見、批準文件、變更記錄、延續申請等。
第二章 檔案收集與總結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明確檔案收集范圍和總結要求。
第五條 企業應將所有與資質相關的文件材料進行收集,并按照時間順序進行總結歸檔。歸檔材料應確保真實、完整、準確和有效。
第六條 檔案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資質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2. 資質審查意見書;
3. 資質證書及年檢記錄;
4. 資質變更申請及批復文件;
5. 資質延續申請及批復文件;
6. 其他與資質相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章 檔案保管與利用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設立專門的檔案保管室或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保管室或專人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確保檔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八條 檔案保管室或專人應對所保管的檔案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完整性和可用性。對于損壞或丟失的檔案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九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查閱、復制或外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檔案。確需查閱的,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并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條 企業在進行資質申報、變更或延續時,應及時向相關部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確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于因提交虛假材料而導致的后果由企業提供方自行承擔。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檔案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對于未按規定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制度的企業,將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將被暫停其相應級別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使用資格直至整改完成為止。
第十三條 對于偽造、篡改或者隱匿有關證明材料的企業和個人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