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資質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資質審查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及自愿進行招標的項目中對投標人資質的審查。
第三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質審查,確保參與投標的單位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
第二章 資質審查內容
第四條 資質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營業執照和法人資格;
(二)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
(三)財務狀況和業績;
(四)類似項目經驗;
(五)信用記錄和履約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的具體要求和特點,制定詳細的資質審查標準,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公示。
第三章 資質審查程序
第六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公布資質審查的標準和方法。
第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交資質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提交材料的方式可以是現場提交、郵寄或者通過電子平臺提交。
第八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專門人員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補充材料或者澄清相關問題。
第九條 經過初步審核后,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名單將被確定為正式投標人。對于不符合條件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投標人,將取消其參與資格。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條 監管部門有權對招投標活動中的資質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將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對于在資質審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串通投標等違法行為的企業和個人,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并計入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招投標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時,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