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市場管理,規范建筑企業資質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試行文件。
第二條 本試行文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建筑企業必須按照本試行文件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等級的建筑工程活動。
第三條 建筑企業資質管理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企業資質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標準
第四條 建筑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各序列又根據工程類別和技術等級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 施工總承包序列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等12個類別。專業承包序列包括地基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36個類別。勞務分包序列包括木工作業、砌筑作業等14個類別。
第六條 各類別的資質標準包括注冊資本金、凈資產、技術負責人資格條件、技術裝備要求以及注冊建造師數量等。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向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材料上報至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并對符合標準的企業頒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企業信用檔案系統,記錄企業的誠信信息和不良行為記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建筑企業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和定期核查。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權撤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本試行文件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試行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建筑企業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試行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試行文件為準。
第十四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試行文件進行修訂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