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資質等級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活動,加強招標資質等級管理,提高招標質量,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進行的各類招標活動中的資質等級管理。
第三條 招標資質等級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標準、分級管理。
第二章 資質等級分類
第四條 招標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級別。具體分類標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五條 甲級資質適用于大型、復雜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乙級資質適用于中型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丙級資質適用于小型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招標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業績等條件,并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第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企業需要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章 資質變更與撤銷
第九條 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等情況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重新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證書: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三)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遵守本規定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招標資質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作出補充規定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