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環保工程資質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內環保工程領域的管理,規范環保工程企業的資質認定,促進環保工程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山東省內從事環保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全省環保工程資質認定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環保工程資質的初審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分類
第四條 山東省環保工程資質分為設計、施工、監理三個類別,每個類別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
第五條 設計類資質分為大氣污染防治設施設計、水污染防治設施設計、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設計等專業類別。
第六條 施工類資質分為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施工、水污染防治設施施工、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施工等專業類別。
第七條 監理類資質分為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監理、水污染防治設施監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監理等專業類別。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山東省環保工程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
(二)具有相應的技術人員和設備;
(三)具有良好的企業信譽和社會責任感;
(四)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五)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不同等級和類別的資質,還應當滿足以下具體條件:
(一)甲級資質要求:
1. 具備乙級或以上級別相應類別的資質滿三年;
2. 近三年內完成過不少于五個相應類別的項目;
3. 技術人員中具有出色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人;
4. 注冊資本不少于一千萬元人民幣。
(二)乙級資質要求:
1. 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人;
2. 注冊資本不少于三百萬元人民幣。
(三)申請多個專業類別時,需分別滿足相應類別的申請條件。
第四章 申請與審批程序
第十條 企業申請山東省環保工程資質時,應當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四)技術人員名單及職稱證書復印件;
(五)近三年完成項目清單及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由省級環境保護廳進行復審,并在六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其理由。
第十二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企業可以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經審查合格后予以延續;不合格者將被注銷其相應級別的資質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已取得山東省環保工程資質企業的監督檢查工作。對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可撤銷其相應級別的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有權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應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于偽造或者涂改山東省環保工程資質證書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于未按要求提供真實準確信息騙取山東省環保工程資質證書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