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養護公司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路養護市場秩序,提高公路養護質量,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路養護活動的公司。
第三條 公路養護公司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公路養護業務。
第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公路養護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許可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五條 公路養護公司的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一級資質:注冊資本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不少于4500萬元人民幣;近3年年平均完成公路養護工程合同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具有出色職稱的技術負責人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具有出色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
(二)二級資質:注冊資本不少于20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不少于1800萬元人民幣;近3年年平均完成公路養護工程合同額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具有出色職稱的技術負責人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具有出色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
(三)三級資質: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凈資產不少于1200萬元人民幣;近3年年平均完成公路養護工程合同額不少于2500萬元人民幣;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具有出色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六條 申請公路養護公司資質的單位應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四)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
(五)企業近三年完成的公路養護工程業績證明材料;
(六)企業的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職稱證書復印件;
(七)企業的設備清單及所有權證明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3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不予許可,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公路養護公司應按照其獲得的資質等級從事相應的公路養護業務。禁止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
第九條 公路養護公司在取得資質證書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公路養護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并確保其有效運行。同時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制度措施。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獲得資質證書的公司實施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監督管理。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或撤銷其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 對于取得資質證書后不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企業將被要求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整改期間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項目直至達到規定要求為止。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違法行為。受理舉報機構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公路養護公司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