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資質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建筑企業資質管理,提高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及其資質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四條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筑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必需的技術裝備;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建筑企業資質的企業應當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復印件及社會保險證明材料;
(四)技術裝備清單及購置發票復印件;
(五)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文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八條 建筑企業應當按照其取得的資質等級承接相應的建筑工程。禁止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第九條 建筑企業在取得資質后,應當每年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人員情況、業績情況等。
第十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定期對取得資質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撤銷其相應資質。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相應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或者報送虛假年度報告的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