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標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天津市招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管理,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招標投標活動的效率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貨物采購和服務項目等招標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招標資質管理辦法是指對參與天津市招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質認定、管理和監督的具體規定。
第二章 招標資質認定
第四條 參與天津市招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具體資質條件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五條 申請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關材料,申請相應資質。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結果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資質認定結果由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予以公告,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其資質范圍內參與天津市的招標活動。
第三章 招標資質管理
第八條 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不得超出其資質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可以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
第十條 資質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持證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告,并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十一條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對獲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受理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對于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相關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