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規范市場秩序,提高工程質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業務的單位。
第三條 水利水電資質分為設計、施工和監理三類。各類資質按照單位的技術力量、管理水平、業績情況等因素進行評定。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分類
第四條 設計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甲級資質要求具備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豐富的項目經驗;乙級資質要求具備一定的技術水平和項目經驗;丙級資質要求具備基本的技術水平和項目經驗。
第五條 施工資質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等級。一級資質要求具備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豐富的項目經驗;二級資質要求具備一定的技術水平和項目經驗;三級資質要求具備基本的技術水平和項目經驗。
第六條 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甲級監理資質要求具備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乙級監理資質要求具備一定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或監理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當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第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合格后,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級別的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或監理資質證書。
第九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持證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經審查合格后,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延續。
第四章 資質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持證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開展工作,并接受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持證單位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警告、罰款等措施,并可以撤銷其相應的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或監理資質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于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或監理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負責解釋。